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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控合同签订前、中、后的风险?

一、合同签约前的风险防范

资质审查。在签约前,通过对签约对象进行资质和信誉等方面的调查,用以衡量对方的履约能力和风险发生后的赔偿能力。签约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方面应对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自然人可否代表法人进行签约等情况,要明确其是否具有代理权限、是否具有完备的代理手续等;另一方面要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资信情况、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天眼查及企查查APP等多种方式,对企业的注册资料、经营状况、涉诉情况等进行全面掌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合同起草。根据签订合同双方优势地位的不同,分为对方起草和己方起草,后者对企业争取自身权益更为有利。合同起草时的基本条款包括主体条款、标的物的类型数量质量条款、价格条款、履行条款、违约责任、解除条款、争议解决等。在确定条款行文时尤其要注意保证标的的合法性、标的物及交付地点的确定性,避免实际履行中产生争议引发纠纷。对于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争议解决的方式等也应尽量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方便日后纠纷难以避免时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同时,应当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讯地址及有效送达日,通讯地址变更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合同签订中的风险防范

一是订约方式。对于签约过程,企业需要重点把握合同成立的流程。《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订立,在要约承诺方式之外增加了其他方式,体现了民法的开放性,亦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让实务中合同书、招拍挂等难以归结为简单的要约承诺方式订约的操作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订约过程。在具体操作中,要注意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前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民法典》还增加了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但需要注意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而要约则是希望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于标的物的数量、单价等合同主要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

三、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

一是如何履行合同。合同履行应当遵守全面履行及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出现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情况造成违约。主要是要注意在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问题。在未能协商补充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参照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确定。

二是如何进行合同风险救济。在相对方出现履行不当时,也应当注意运用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合法的途径避免自身权益受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变更合同条款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